
根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決定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
一、清理對象
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國家公職人員本人,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辭去公職未滿三年或退休未滿三年的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未滿兩年或退休未滿兩年的一般公務員。
“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工作人員。“領導干部”包括:縣直單位、鄉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副科級以上國家公職人員;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公務員”包括: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清理內容
1.涉礦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涉及煤礦、非煤礦山等礦產資源開采、選冶等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2.涉砂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砂石企業(個體工商戶)、采砂船、運砂船(車)、浮吊、砂石碼頭(堆場)等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3.涉漁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在江河湖庫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圍、網圍、網箱等方式圈湖占地,開展捕撈、養殖等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4.涉小水電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小水電項目經營的行為。
5.涉煙花爆竹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煙花爆竹生產、運輸、批發的企業,尤其是涉及黑火藥、引火線、單基火藥的企業經營活動的行為。
6.涉危險化學品類經營性活動。重點清理整治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或參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企業,尤其是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經營的行為。
三、清理要求
1.國家公職人員(不包括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精神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不得參與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其中,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參股相關私營企業經營性活動。
2.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違規參與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
3.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4.國家公職人員一律不得利用職務或職權上的影響,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
5.所有國家公職人員一律嚴格按要求填報有關情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退出手續,不得有“明退實不退”或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轉讓企業或股份等行為。領導干部應當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經營性活動有關情況,如存在問題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成退出手續。所有退出轉讓情況,應向組織報告。
6.對在規定時間內拒不主動報告問題、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并公開曝光;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干擾、妨礙、對抗組織調查的,一律從嚴懲處。
歡迎廣大群眾通過電話和網站等渠道,反映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問題。舉報電話:0746-4212535(工作時間)、0746-12388(非工作時間);舉報電子郵箱:dalzb@163.com;舉報信件寄送地址:東安縣縣委辦公樓縣紀委信訪室,收信人:東安縣清理違規經營專項整治辦,郵編:425900。
東安縣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涉礦等
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8月23日
責編:劉聯波
下載APP